(2013)闵刑初字第12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许a,男;2013年2月4日、3月12日因非法行医先后两次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行政罚款人民币8000元,并没收药品、器械;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a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a及其辩护人孙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4日、3月12日,被告人许a因非法行医先后两次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行政罚款人民币8000元,并没收药品、器械。2013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许a在未取得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本市闵行区X镇X村铁路队22号2幢107室内,为患者汪a等人看病输液时,被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许a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涉案药品及器材已由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先行登记保存。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a、孙a、王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安徽省寿县卫生局出具的回复函,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a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许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许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为由,请求对许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及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a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缴获的药品、器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俊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