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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27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2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弥a,男;2005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2013)闵刑初字第12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弥a,男;2005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弥a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弥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弥a在本市闵行区x镇x路131弄29号E栋0216宿舍内,撬开同宿舍的被害人汪a的储物柜,窃得汪放于储物柜内价值人民币2,240元的惠普牌1000-1118T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销赃。
  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弥a因形迹可疑被被害人查询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销赃款人民币18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弥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相关购物发票,证人汪b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办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相关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弥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4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弥a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弥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弥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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