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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27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2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a,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61号起诉书指控
(2013)闵刑初字第12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a,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a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a及其辩护人陆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吴a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订购得伪造的房产证l本、户口簿l本、身份证2张。2013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持伪造的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至本市闵行区A投资公司申请抵押贷款,该公司工作人员发觉后报警,被告人吴a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吴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的伪造证件均已由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武a、孙a的证言,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伪证没收凭证,公安机关扣押清单、证明、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a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吴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吴a认罪较好等为由请求对吴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a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
  二、缴获的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周 波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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