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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4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2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
(2013)浦刑初字第24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2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2年起,被告人吕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在本市某某号开设牙科诊所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期间,先后两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上海市某某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6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上述地址为患者许某某诊治时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许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拍摄的照片,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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