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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5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2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2013)浦刑初字第25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2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0日6时2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号牌为沪BXXXX的福田奥铃中型普通货车,沿本区杨新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上南路西约100米处人行横道时,因疏忽大意而未注意避让行人,中型普通货车右侧前部撞击该处由南向北过人行横道的孙某某(女,88岁),致其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及双下肢等多发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补偿,取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尤某某的证言笔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现场事故视频监控录像及调阅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有关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情况,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及案发经过、110接警详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并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补偿,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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