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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26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2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依a,男,20岁,出生于X,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麦a,男,X年X月X日
(2013)闵刑初字第12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依a,男,20岁,出生于X,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麦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则a,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于X,维吾尔族,文盲,农民,户籍地X;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依a、麦a、则a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依a、麦a、则a及翻译人员迪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4日9时许,被告人依a、麦a、则a三人结伙,至本市闵行区X路X号门口马路上,趁骑车路经此处的被害人喻a不备之际,由被告人麦a、则a望风,被告人依a采用跟跑贴靠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喻a背包外侧口袋内价值人民币2,646元的iphone4s 32G型手机1部。

三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涉案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依a、麦a、则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喻a的陈述,证人姜a、张a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A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a、麦a、则a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依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麦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被告人则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四、赃物手机发还被害人喻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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