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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26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2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a,女,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大专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地X;1984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
(2013)闵刑初字第12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a,女,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大专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地X;1984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a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徐a通过虚构其家庭背景、经济能力等方面的情况,骗取被害人潘a的信任后,于2013年3月1日,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购买到位于本市徐汇区的经济适用房,但需要钱款疏通关系,骗得潘a人民币18,000元。

2013年5月6日,被告人徐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徐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a的亲属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1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a的陈述,证人徐b、张a的证言,收条复印件,手机短信息截屏图片,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本院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a的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在案赃款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潘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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