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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8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
(2013)虹刑初字第8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琢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代×于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低价收购通心络胶囊、华佗再造丸、金水宝胶囊等药品,再加价销售给王××(已判刑)。嗣后,王××将其从代×处收购的上述药品通过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虹口营业部运输至外地销售,并将货款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凉城支行汇入代×指定的个人账户中。被告人代×非法销售药品金额共计人民币934,974元。

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代×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查获的送货单,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王××的农业银行银行卡账户往来明细,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代×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本院审理期间预缴了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对药品的经营、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桑家旺
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
人民陪审员 黄 怡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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