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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8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雍*,女。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雍*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
(2013)闸刑初字第8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雍*,女。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雍*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雍*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香烟,后加价予以出售。2012年4月18日,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静安分局稽查人员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雍*租借的本市闸北区新疆路*小区*号地下室的仓库中查获“中华(硬)”、“万宝路(绿)”、“520(灰)”等各类品牌卷烟754.4条。经鉴定,上述卷烟中的“中华(硬)”、“万宝路(绿)”等52条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3,851.51元;其余702.4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83,433.05元。全部754.4条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97,284.56元。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雍*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雍*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雍*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书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涉案卷烟价值估算明细表、鉴别检验报告、证明、代管款收据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烟草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理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卷烟及退交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副 庭 长 龚 雯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穆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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