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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288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诉(2013)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288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诉(2013)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石×至本区沈家门街道龙眼路56号1室倪某某家打孔某装空调。期间,被告人石×见客厅衣橱顶上放有首饰盒,遂从首饰盒内窃得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4236元)。

案发后,所窃赃物被追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证人汪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和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被追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江 岚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杨红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