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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36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366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媛,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
(2013)杭萧刑初字第1366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媛,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赶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晓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商务宾馆某房间开房入住,同日晚上,被告人汪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在该房间内容留王某、“标哥”共同吸食冰毒约0.4克及半颗毒品麻古。

  2.2013年4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商务宾馆某房间内,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吸食冰毒约0.1克。

  3.2013年4月18日中午,被告人汪某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商务宾馆某房间开房入住,同日晚上,被告人汪某某在该房间内容留何某某、“标哥”吸食毒品麻古。

  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某、方某某、熊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光盘一张,证据制作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潜龙商务宾馆预付单,通话记录,拘留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王玲玲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3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 新 政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安 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