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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32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323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2013)杭萧刑初字第1323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5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杭州市萧山区江东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萧山区河庄镇蜀南村村道路口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通过路口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鉴定,其伤势构成重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路口未按信号灯规定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在医院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身份证明,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车辆装载物过磅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刘某某、高某某、王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路口未按信号灯规定通行,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因而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惩罚犯罪,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苏 杰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利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