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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36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36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
(2013)杭萧刑初字第136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赶赶、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社区傅某某的租房内,以1600元的价格将1包冰毒(净重4. 895克)、5颗麻古(净重0.481克)出售给傅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从涉案的冰毒、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傅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诺基亚手机1部,白色晶体1包,红色颗粒1包,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刑初字第311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冰毒、麻古系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刘某某贩卖用通讯工具手机1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 新 政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安 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