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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36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36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2年2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
(2013)杭萧刑初字第136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2年2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某某宾馆副楼一楼大厅厕所内将2包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交易结束后,被告人曾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杨某处查获交易的2包共重1.575克的毒品冰毒。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通话记录,监控视频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9)杭萧刑初字第78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本院(2012)杭萧刑初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曾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冰毒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有违法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徐 小 庆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安 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