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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青刑初字第7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辩护人陈结根,上海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
(2013)青刑初字第7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辩护人陈结根,上海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花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结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上海市闵行区、长宁区、青浦区等地私自经营液化石油气,为此其于2012年9月、2013年3月先后因非法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3年4月9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某某村X队一废弃仓库内再次经营液化石油气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15千克装液化石油气11瓶被公安机关扣押。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清点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上海市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证明,上海市青浦区燃气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民警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液化石油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的市场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徐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杰文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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