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271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7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X省X县,小学文化,在业,户籍地X省X县X镇X村X组X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2013)浦刑初字第27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X省X县,小学文化,在业,户籍地X省X县X镇X村X组X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陶鸿,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辩护人陶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9日2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临港新城派出所民警诸某与社保队员严某某、周某等人在处置本区杞青路200号上海建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南汇新城限价房项目部生活区一起伤害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等人阻碍民警依法收缴现场的赌博机,后被告人卢某某等人将赌博机砸毁,与上前劝阻的严某某等人发生推搡并追打严某某。增援民警朱某与社保队员黄某到达现场后,欲对被告人卢某某作进一步询问时,被告人卢某某与朱某发生扭打,致朱某受伤、警服受损,被告人卢某某后又伙同他人追逐朱某等人,引发大量人员围观。被告人卢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致朱某、诸某、严某某、周某、黄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系遭外力作用致右手指及颈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当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朱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人员基本信息,证人诸某、严某某、蔡某某、周某、黄某、陈某某、刘某某、李某、邓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宁某某、唐某某、吕某、邹某某、范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上海恒量医学交流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相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接报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情节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宜宣告缓刑,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白艳利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虹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