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温刑终字第887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尤××。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5年4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尤××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3)温苍刑初字第764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原审被告人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尤××撤回上诉。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刑初字第7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建国 审判员周永富 代理审判员夏宁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潘 隽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