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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3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a、李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2013)闵刑初字第13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a、李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a及其辩护人李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黄a伙同他人至本市闵行区x路804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在与被害人徐a交涉徐之子欠款事宜过程中与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黄a对被害人徐a的头部及腰部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徐aL2-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案发当日,被告人黄a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a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相关民事赔偿书证,证人施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A资产公司出具的借款协议及借贷服务申请表,医院检验情况,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黄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为由,请求对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黄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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