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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32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3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a犯故意伤害罪,
(2013)闵刑初字第13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赵a驾驶小轿车至本市闵行区x路x号A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因行车避让与在此驾驶出租车送客的张a发生纠纷,后赵拳击张脸部致伤。经上海市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a因外伤致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和鼻骨骨折,断端明显移位,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a在现场等民警前来处置,并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a家属已向被害人张a代为赔偿人民币35,000元并已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谅解书、收条,证人顾a的证言,医院检验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验伤通知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a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赵a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赵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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