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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32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3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12月因
(2013)浦刑初字第23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12月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3年10月因盗窃(未遂)行为被处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9年7月因犯抢夺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后经裁定减刑,于2012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景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区宣桥镇三灶光明村,因家庭琐事与父母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张某持拖把柄击打其母亲缪某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缪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案发当日,被告人张某在接受公安民警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官、杨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伤势照片,调取证据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张某的前科劣迹材料以及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海瑛
代理审判员 白艳利
人民陪审员 严中南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丹虹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