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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8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哈那***,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萨克族,文盲,农民。2011年8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3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
(2013)闸刑初字第8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哈那***,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萨克族,文盲,农民。2011年8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3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4月21日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哈那***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哈那***及翻译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哈那***在本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上海火车站站,趁被害人袁**不备,窃得袁上衣左侧口袋内人民币75元。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到案后,被告人哈那***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哈那***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袁**的陈述笔录,证人陈**、丁**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以及被告人哈那***的前科材料,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哈那***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哈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哈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3年9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缴获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周 康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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