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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金刑初字第6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2013)金刑初字第6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先后至本市浦东新区、金山区,以假冒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充当真品作担保,同时谎称短时间内赎回并支付一定好处费为名,多次实施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康沈路1650号金迎春经营的黄金回收铺,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金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3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凌兆路828号熊黄苟经营的打金店,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熊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3、2013年3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1104号刘爱华经营的打金店,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700元。
  4、2013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205号李裕财经营的打金店,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5、2013年3月21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金山区西林街79号滕燕芳经营的金银加工店,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滕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6、2013年3月2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北路111弄28号龚五华经营的黄金加工店,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龚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区金山卫镇继续实施上述诈骗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全部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的亲属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某、熊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滕某某、龚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抵押登记单,假冒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假发票,身份证,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家属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周 巍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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