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闵刑初字第110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1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男;2008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2012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
(2013)闵刑初字第11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男;2008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2012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同年8月7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a及其辩护人孙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张a伙同他人经预谋,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陈行公路、苏近路路口附近,以抛物诈骗的形式,骗得被害人程a人民币1,300元、邮政储蓄银行卡三张及银行卡密码,后从三张银行卡内共计提取人民币61,000元。
  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张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赃款人民币12,000元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金犬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汪燕的证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百里镇营业所和上海浦东新区支行分别出具的交易登记簿、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现场勘查笔录、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6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a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悔罪且部分退赃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二个月零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发还被害人(已发还)。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 张 弘
人民陪审员 乔祥余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旭辰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