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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1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郑a,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a犯贩
(2013)闵刑初字第11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郑a,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同年8月7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郑a在本市嘉定区金耀南路某室其暂住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晶体贩卖给金a,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净重0.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郑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已被公安机关收缴,毒资人民币500元已被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a、唐a、陶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a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涉案毒品数量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收缴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 张 弘
人民陪审员 乔祥余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旭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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