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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30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3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职员,户籍地X;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a,上海A律师
(2013)闵刑初字第13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职员,户籍地X;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陈b,女,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X;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尹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a、陈b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a及其辩护人熊a,被告人陈b及其辩护人尹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陈b在本市闵行区X路、X路口非法设摊,当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民警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其依法查处时,被告人陈b采用辱骂和言语威胁的方式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阻挠,又电话纠集被告人陈a等人至现场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致民警刘a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队员李a、陈c、褚a等人被殴打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刘a、李a、陈c和褚a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陈b、陈a被增援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到案后,被告人陈a、陈b如实交代了上述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a、陈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a、李a、陈c、褚a的陈述,证人赵a、周a、李b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B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C路街道办事处的关于C街道4月23日夜间专项(联合)整治的情况说明、C街道(C中队)专项(联合)整治行动方案,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证,民警工作证,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b、陈a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多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b、陈a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以两名被告人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对两名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止。)

二、被告人陈b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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