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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3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杨a,女,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地X,现住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a,
(2013)闵刑初字第13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杨a,女,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地X,现住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a及其辩护人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下旬起,被告人杨a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从他人处获得的“B”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在本市闵行区X镇X新村X号X室内设置电脑,以登陆互联网赌博网站现场操盘的方式,组织赌客黄a、蒋a、孙a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接受投注,从中抽头渔利。2013年5月27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杨a,缴获赌博工具电脑1台及赌博账簿1册。

到案后,被告人杨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a、蒋a、孙a、颜a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当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a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杨系初犯、认罪等为由,请求对杨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电脑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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