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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执字第2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人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执字第23号 罪犯沈某某,绰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13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3)奉刑初字第836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罪犯沈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
(2013)奉刑执字第23号

罪犯沈某某,绰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13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3)奉刑初字第836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罪犯沈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



审 判 长 陈士龙
审 判 员 曹国强
代理审判员 李晓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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