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刑执字第23号 罪犯沈某某,绰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13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3)奉刑初字第836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罪犯沈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 审 判 长 陈士龙 审 判 员 曹国强 代理审判员 李晓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