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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8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女。因本案于201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
(2013)闸刑初字第8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女。因本案于201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冬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孙*在其无证经营的位于本市*成人保健用品商店内向他人出售“伟哥二代”等性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从店内查获“伟哥二代”、“美国魔根”等性药近40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均按假药论处。被告人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许**、吴**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性质认定的复函》,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孙*的供述以及孙*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钱 晔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正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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