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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8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男,1948年2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7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4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3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
(2013)闸刑初字第8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男,1948年2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7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4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3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13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邢**在本市闸北区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地下售票处,趁被害人李**不备,窃得李上衣右侧口袋内HTC牌A3366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6元),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到案后,被告人邢**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李**的陈述笔录,证人周*、丁**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相关照片,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上海市监狱总医院《门诊病历》、上海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说明》以及被告人邢**的前科材料、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邢**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缴获的赃物,发还被害人。
  邢**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周 康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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