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278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7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
(2013)浦刑初字第27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300元。200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本区惠南镇,爬窗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被告人张某从窗口翻出逃跑,因坠地致伤被抓获。
  被告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失去联系,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2013年6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范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张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副 庭 长 李 俊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琴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