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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刑初字第343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xx,男,汉族,1xx1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xx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xx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刑初字第343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xx,男,汉族,1xx1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xx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济xx检刑诉[2xxx]xxx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x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xx、被告人贾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xx于2013年1月14日14时许,在本市xx区xx办事处xx庄村xx号,采用铁棍撬锁的手段,进入402室刘xx(男,23岁)住处,盗窃其DELL牌inspiron-N405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2719元)后准备离开时,被失主刘xx发现,逃离现场。

当日,公安人员接失主刘xx报案后,在济南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庄xx号附近将被告人贾xx抓获。被告人贾xx归案后对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王xx、李xx、程xx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盗物品照片、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贾xx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员 王惠东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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