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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刑初字第115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1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邵某,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某村某组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
(2013)松刑初字第11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邵某,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某村某组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靖,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女,1977年5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程家集镇某村某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海峰,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任靖,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某日,被告人邵某伙同他人至本区闵塔路1751弄恬润新苑小区南侧空地,盗割上海某公司架设的用于土建的电缆线,并自电缆线内窃得6根铜线、9根铝线,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900余元,后邵某等人将价值人民币2,600余元的6根涉案铜线销赃给被告人马某,被告人马某在明知系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邵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邵某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次日,被告人马某亦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某公司出具的失窃记录、证明,证人张某、沈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发票,送货单,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邵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邵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13年9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在案人民币二千九百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滨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扣押在案的钳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五、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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