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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83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83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9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吸毒于2013年4月9日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4月28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
(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83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9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吸毒于2013年4月9日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4月28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205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20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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