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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7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东风农场;2007年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人民币1,00
(2013)浦刑初字第27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东风农场;2007年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景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为追讨债务,指使倪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驾车至本区大团镇金石村董村958号2室顾某某家,将顾某某强行带至本区曹路镇海尚某某小区14号102室及某某路某某宾馆629号房间进行关押,并逼迫其写下6万元的借条。次日下午,被告人龚某某指使顾健(已判决)等人将顾某某带至本市崇明县一偏僻处实施言语威胁,顾某某被迫答应偿还钱款并与家人联系筹款。至当晚2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指使倪某某、顾健、金雪松(另处)带顾某某至其家中取款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2013年6月6日,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犯倪某某、顾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借款协议,证人成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为索取债务,纠集多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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