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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26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2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寇XX,被告人寇XX因本案于201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海洲,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
(2013)浦刑初字第22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寇XX,被告人寇XX因本案于201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海洲,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肖伟楼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寇XX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陈海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3年4月12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寇XX驾驶牌号为青BDXXXX的五菱面包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山路XX弄居民小区送货,当车行驶至该小区4号门门口附近道路时,将被害人肖XX(男,6岁)撞倒,致使肖XX重度颅脑外伤。肖XX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17日12时07分死亡。经鉴定,肖XX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寇XX当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寇XX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的证言,验伤通知、住院病史及死亡记录、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尿检血检报告,案发经过、证人柯XX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XX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寇XX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对该案未赔偿情况及事发地点系居民小区等因素一并酌情考虑。据此,综合考虑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寇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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