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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9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打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辅翼村亭下,暂住地上海市某某区奉城镇新奉公路。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
(2013)奉刑初字第9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打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辅翼村亭下,暂住地上海市某某区奉城镇新奉公路。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9日、11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在某某区奉城镇新奉公路二楼网吧隔壁一房间内为陆永尚非法经营的赌博机上分之际,在赌博机内部安装搭设装有电子芯片的数据线,利用配套的遥控器,使赌博机内的分数增加,随后将赌博机上的分数转换到服务卡上进行退币,从而骗取当天收到的营业款,共计现金人民币14700元。

嗣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某、柏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随案移送数据线一根、电子遥控器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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