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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8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男,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土桥乡冷水铺村卦子田组。因吸毒成瘾,于2007年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决定强制戒
(2013)奉刑初字第8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男,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土桥乡冷水铺村卦子田组。因吸毒成瘾,于2007年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决定强制戒毒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再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秋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经与兰某某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闵行区剑川路、中春路路口,欲以400元/克的价格向兰亚南出售冰毒(甲基苯丙胺,以下同),后被守候民警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冰毒0.87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兰某某、吴某某、胡某某、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前科劣迹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出售给他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确保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陈士龙
人民陪审员 张中英
人民陪审员 余水霖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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