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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28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2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女,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危险
(2013)闵刑初字第12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女,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9日2时15分许,被告人张a酒后驾驶牌号为“X”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X路、X路路口时,被巡逻检查的交警查获。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a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mL。

到案后,被告人张a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谷a、廖a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A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张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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