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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658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6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某;2006年11月12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1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下
(2013)嘉刑初字第658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6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某;2006年11月12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1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8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席某;因本案于2012年8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4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同年5月1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8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席某、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某某、被告人席某某、席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15日上午,被害人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伤被告人席某某的妻子毛某某。毛某某被送往嘉定区中心医院治疗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当日20时许,席某某等人将李某扣押于医院。次日3时许,席某某指使被告人席某、陈某某等人将李某带至上海市嘉定区某某路33号某某旅馆302号房间内予以非法拘禁。8月16日上午,席某、陈某某等人又将李某带至嘉定区中心医院毛某某病房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李某的亲属李某某到场与席某某等人协商赔偿事宜,并要求带走李某,遭席某某等人拒绝。当日下午,席某某、席某等人再次将李某带至上海市嘉定区某某路608号某某旅馆301号房间内予以非法拘禁。此后,李某始终处于席某某等人的控制中。2012年8月19日22时许,席某某、席某、陈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将李某带至菊园派出所。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席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毛某某、陈某、毛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公安接警详细警情、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记录及照片,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境内旅客查询页面,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三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席某、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人关于席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起因、危害后果及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的作用相对小于其他被告人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对陈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月8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徐 闻 翌



二○一三年八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谢   蕾


审 判 员 徐闻翌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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