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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71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714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尹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
(2013)黄浦刑初字第714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尹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在本市某路口,因形迹可疑被民警例行盘查,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4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被告人尹某到案后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尹某的32.83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刘某、仇某的证言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工具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相关照片等证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尹某前科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明知系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尹某曾因贩卖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系累犯与毒品再犯,应当分别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援引量刑的法律条款正确,应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