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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75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752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潘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
(2013)黄浦刑初字第752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潘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1日10时左右,被告人潘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至本市某路、某路路口时,与牌照号为苏某的比亚迪小汽车发生碰擦。公安人员在处理事故时对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公安人员随后将其带至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至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为血液中乙醇浓度1.09mg/ml。经评估,牌照号为苏某的比亚迪小汽车直接物质损失人民币38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黄某的证言、民警现场工作情况记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属性鉴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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