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虹刑初字第80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8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鄢××。2012年4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
(2013)虹刑初字第8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鄢××。2012年4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翔,上海中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及其辩护人王翔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鄢××于2013年5月31日下午,经与购毒人员刘×电话联系后,至本市仙霞路××弄××号××室内,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1包白色晶体状毒品贩卖给刘×,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还缴获了被告人鄢××随身携带的白色晶体状毒品5包及红色圆形药片状毒品2包。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刘×的3.17克白色晶体、鄢××的3.13克白色晶体、鄢××的1.21克白色晶体和鄢××的1.75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鄢××的2.98克红色圆形药片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鄢××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张××、郑×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拍摄的赃证照片,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鄢××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鄢××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且其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鄢××到案后交代了其贩卖的毒品来源,但未经查证属实,故鄢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的条件,辩护人提出鄢有立功表现,建议对鄢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卞 飙
审 判 员 凌 琳
人民陪审员 金国宝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倩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