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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8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858号起诉书指控被
(2013)虹刑初字第8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于2011年8月下旬,与李××(另处)向孙×借款人民币5万元,孙×提出需要房产证作抵押才能借贷。被告人郑×为能达到借款目的,通过网上中介以李××的名义制作了1本伪造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并由李××以该证借得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郑×于2013年5月13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李××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拍摄的赃证照片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四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

二、缴获的伪造的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马翠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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