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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110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敖××。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先后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110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敖××。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先后于2009月6月12日、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均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先后于2009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24日、2010年2月24日、2010年3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先后于2013年5月2日、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5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温瓯检刑诉[2013]1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敖××来到温州市××××乡劳务市场附近,将一包毒品以人民币500的价格卖给他人。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敖××并缴获交易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鉴定,交易的毒品重0.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毒品保管凭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和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人员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敖××曾因毒品犯罪而被刑事处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且有吸毒劣迹,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保管于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虞建滔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