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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男。因本案于2012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树华,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3
(2013)闸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男。因本案于2012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树华,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及辩护人白树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的要求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为诈骗他人钱财,虚构其正在进行上海大学**楼实验室装饰、**区政法大楼食堂改造、闸北区政府永和路新大楼装修等工程项目,编造自己可以优惠价格购买存量房等,以让被害人参与和优先购买为饵,自2007年起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陈**、张**、沈*、杨**、李**、陈**、姚**、孙**、陈*、方**、王**人民币共计4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当被害人发觉并无工程项目和存量房时向其多次索要欠款,曹**伙同他人谎称其拥有上海大学后勤保障部300余万元的债权和本市虬江路**弄*号**室的房屋产权等拖延,又多次出具空头支票搪塞。
  2009年6月至7月,被告人曹**使用银行账户中无资金的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支票作为抵押,先后骗得被害人翁**、陈**借款4万元和28.6万元。被害人将支票解入银行后均遭退票。被告人曹**在被害人多次催讨之下归还翁**1万元,并出具还款保证、借据予以搪塞。
  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曹**被公安人员抓获。
  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曹**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除对骗取被害人姚**、陈*、方**计66.65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以外,对其余指控的事实均提出异议:
  关于起诉指控被告人曹**骗取被害人陈**、张**79.9万元一节。曹认为2009年12月3日的24万元借条是其写的,但钱未收到;2009年10月31日的5万元只收到其中2万元;2009年2月借款4,000元未收到。对2009年张**向冯**朋友借款10万元出借给曹**,曹予以否认。
  关于指控骗取被害人沈*、杨**60.1万元一节,曹**否认收到2009年2月9日6.4万元和11月15日4万元。
  关于起诉指控被告人曹**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67.7万元一节。曹**认为2009年12月30日的50万元欠条中包括了前面3笔,即2009年11月23日的3.5万元、10万元,11月27日的9万元;指控的2010年4月30日的11.5万元、11月14日的11.7万元曹**均承认收到。
  关于起诉指控被告人曹**骗取被害人王**140万元一节。曹**认为其没有向王**借过钱,仅是帮张**担保,只收到了部分现金。
  关于起诉指控被告人曹**票据诈骗翁**、陈**钱款部分,被告人曹**提出均是先借款,后以支票搪塞。
  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起诉指控被告人曹**的犯罪金额不确实,其中包含利息,经鉴定并被曹**确认的借条金额之总和,与本案指控金额也不相符,另曹**已归还了其中部分钱款。本案用以指控曹**构成诈骗罪的各种《合同》、《协议》文件等,均无法证实与曹**有关。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于2009年2月起虚构其正在进行上海大学**楼实验室装饰、**区政法大楼食堂改造等工程项目、编造自己可以优惠价格购买存量房等,以购房款、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陈**、张**66.9万元。其中2009年2月以购房款名义骗取4,000元,2009年3月17日至10月23日称正在进行上海大学**楼实验室装饰,以借款名义骗取40.5万元。2009年10月31日,张**向李**借款5万元,出借给被告人曹**2万元。2009年12月3日曹**骗取张**向金**的借款24万元。当被害人向其催款时,曹**以空头支票进行搪塞。
  被告人曹**于2007年10月起虚构其正在进行上海大学**楼实验室装饰、**区政法大楼食堂改造、**饭店装饰等,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杨**57万元。2009年11月15日,沈*向李**借款4万元并出借给被告人曹**。后曹**仅归还了7.3万元,并以空头支票搪塞被害人。
  被告人曹**于2009年3月起虚构其正在进行上海大学**楼实验室装饰、可以优惠价格购买存量房等,以借款、购房款方式骗取被害人姚**70万元。后曹本人或通过他人归还12.05万元。当被害人向其催款时,曹**以空头支票搪塞。
  被告人曹**于2009年11月起虚构其正在进行上海大学**楼实验室装饰、可以代为介绍工作、以优惠价格购买存量房等,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李**及其亲属等人73.2万元。后归还了28万元,并以空头支票搪塞被害人。
  被告人曹**于2011年12月29日虚构可以为陈*介绍工作,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陈*1.2万元。
  被告人曹**于2008年2月起虚构要购买锅炉、正在进行上海大学**楼实验室装饰、**区政法大楼食堂改造、**饭店装饰等,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方**7.4万元。
  被告人曹**于2010年3月底,通过张**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王**,虚构可以帮助王**将钱款通过其在美国的朋友汇到美国境内,以现金或银行划账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王**140余万元。后在被害人催讨下,被告人曹**于2010年7月21日出具了一张290万元欠条,并以空头支票搪塞被害人。
  2009年6月25日,被告人曹**以借款为名,骗得被害人陈**28.6万元,后归还了5,000元,并使用银行账户中无资金的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支票搪塞陈**。
  2009年7月,被告人曹**使用银行账户中无资金的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支票作为抵押,骗得被害人翁**4万元。被害人将支票解入银行后遭退票。被告人曹**在被害人多次催讨之下归还翁**1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出具还款保证、借据予以搪塞。
  综上,被告人曹**涉及诈骗数额约400万元,票据诈骗数额3万元。
  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曹**在本市吉浦路、仁德路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张**的陈述笔录、相关借条、欠条、空头支票等,证实被告人曹**以能够帮助买到房子为由在2009年2月骗取其4,000元,2009年3月至10月,曹**以上海大学**楼实验室装饰工程名义向陈**、张**骗取40.5万元。2009年12月3日,张**向金**借款24万元,当日出借给曹**。2009年10月31日,张**向李**借款5万元,出借给曹**2万元。当被害人向其催款时,曹**以空头支票进行搪塞。
  2、被害人沈*、杨**的陈述笔录、相关借条、欠条、空头支票以及被告人曹**的陈述、提供的收条等,证实被告人曹**于2007年10月起虚构其正在进行上海大学**楼实验室装饰、**区政法大楼食堂改造、**饭店装饰等,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杨**57万元。2009年11月15日,沈*向李**借款4万元并出借给曹**。后曹**仅归还了其中7.3万元,并以空头支票搪塞被害人。另沈*证实于2009年2月,曹**以能够帮助买到房子为由骗取张**4,000元。
  3、被害人姚**、孙**的陈述笔录、相关借条、汇款单、空头支票以及被告人曹**的陈述等,证实被告人曹**于2009年3月起虚构其正在进行上海大学**楼实验室装饰、可以优惠价格购买存量房等,以借款、购房款方式骗取被害人姚**、孙**人民币70万元。后曹**归还了12.05万元。当被害人向其催款时,曹**以空头支票搪塞。
  4、被害人李**、陈**的陈述笔录、相关借条、保证书、汇款单、空头支票以及被告人曹**的陈述、提供的收条等,证实被告人曹**于2009年11月起虚构其正在进行上海大学**楼实验室装饰、可以代为介绍工作、以优惠价格购买存量房等,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李**等人73.2万元。后归还了28万元,并以空头支票搪塞被害人。
  5、被害人陈*的陈述笔录、相关借条、录用通知等,证实被告人曹**于2011年12月29日虚构可以为陈*介绍工作,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陈*人民币1.2万元。
  6、被害人方**的陈述笔录、相关借条、民事调解书等,证实被告人曹**于2008年2月起虚构要购买锅炉、正在进行上海大学**楼实验室装饰、**区政法大楼食堂改造、**饭店装饰等,以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方**7.4万元。
  7、被害人王**的陈述笔录、相关借条、空头支票等,证实被告人曹**骗取被害人王**人民币140余万元,后在被害人催讨下,曹**于2010年7月21日出具了一张290万元欠条,并以空头支票搪塞被害人。
  8、被害人陈**的陈述笔录、相关借条、空头支票等,证实被告人曹**以借款为名,骗得被害人陈**人民币28.6万元,后曹**归还了5,000元,并使用银行帐户中无资金的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支票搪塞陈**。
  9、被害人翁**的陈述笔录、空头支票、退票通知、还款保证书等,证实被告人曹**使用银行帐户中无资金的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支票作为抵押,骗得被害人翁**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将支票解入银行后遭退票。曹**在被害人多次催讨之下归还翁**1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出具还款保证、借据予以搪塞。
  10、证人陈征的证言笔录,证实被告人曹**自称有上海大学某装饰工程可以让其参与、可以买到优惠房,让其先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购房定金,但其未支付。其于2009年2月底目睹张**支付4,000元购房定金给曹**。
  11、支票、汇款单、《协议》、《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等相关书证,证实曹**以各种理由欺骗被害人,并在被害人向其索要欠款时给予空头支票搪塞。
  12、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薄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等,证实被害人提供的借条等书证系曹**所写;曹**提供给被害人的合同、协议等系伪造。
  13、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曹**的到案经过。
  14、相关收条、汇款单等,证实被告人曹**的还款情况。
  15、被告人曹**的户籍资料,证实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两罪并罚,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曹**提出指控其诈骗被害人陈**、张**中24万元未收到的辩解。经查,2009年12月3日,陈**、张**与金**订立借款合同借款24万元,当日被告人曹**出具借条给陈**、张**,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陈**、张**将借款24万元于当日出借给了被告人曹**,故曹的相关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曹**提出2009年2月未诈骗被害人陈**、张**4,000元以及2009年11月15日未骗取被害人沈*、杨**4万元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除提供被害人陈述外,还有沈*、李**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故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关于指控张**向冯**朋友借款10万元出借给曹**一节以及被害人沈*、杨**2月9日出借给曹**6.4万元一节,因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相关指控,故采纳曹**的辩解。关于被告人曹**提出诈骗李**一节中2009年12月30日出具的50万元欠条中包括了之前2009年11月23日的3.5万元、10万元,11月27日的9万元的辩解,因被害人李**当庭予以认可,故采纳被告人曹**的辩解。关于被告人曹**提出骗取被害人王**140万元只收到了部分现金的辩解。经查,被害人王**明确表示曹**参与对其诈骗,且曹亦承认收到部分现金,并出具了290万元的借条,故应认定其参与了全部诈骗,故曹的相关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曹**票据诈骗中先借款,后以支票搪塞的辩解。经查,其中骗得被害人翁**4万元一节,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曹**系以支票换现金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辩解不成立;骗得被害人陈**28万元一节,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被告人曹**系以空头支票骗取陈**钱财,被告人的辩解可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指控曹**犯罪金额中包含利息以及曹**归还了其中部分钱款的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已在起诉中对相关部分作了扣除,相关意见不能成立。据此,根据被告人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汤静隽
代理审判员 宗 来
人民陪审员 张蟠根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祝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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