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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110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因抢劫于1997年11月19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110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因抢劫于1997年11月19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温瓯检刑诉[2013]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9日9时许,被告人邓××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家具市场”门口,窃取助力车一辆,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同日11时许,被告人邓××伙同杨某某来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村××路112号附近,窃取被害人周某号停放在此的一雅牌助力车一辆(鉴定价格1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号的陈述,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保修卡和收款收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在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且有劣迹,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邓××退赔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虞建滔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