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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31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28 日被逮捕,于同年 8 月 16 日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31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28 日被逮捕,于同年 8 月 16 日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40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甲犯故意伤害罪,于 2013 年 8 月 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 年 4 月 4 日 23 时左右,被告人吕甲和被害人吕乙酒后在莲都区碧湖镇 ×× 村 ×× 号门口的大桥边某某言语冲突,继而被告人吕甲用拳头将被害人吕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吕乙的人体损伤程某为轻伤。被告人吕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吕甲与被害人吕乙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书,当庭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1 、户籍证明; 2 、被告人吕甲的供述和辩解; 3 、被害人吕乙的陈述; 4 、证人张乙、吴某某、吕丙的证言; 5 、莲公物鉴( 2013 ) 27 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 6 、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7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某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林旭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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