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578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2013年8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某某、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酒后驾驶备案号为椒江C12297的燃油助力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轮渡路水果市场对面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杨×经检测血样中酒精含量2.05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车辆登记证、购车收据、证人陈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血样提取表、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O一三年十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陶厘聂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丹瑞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