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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8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为荣、顾振清,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虹刑初字第8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为荣、顾振清,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王为荣、顾振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于2013年6月19日,经事先通过QQ及手机与季×联系约定后,至本市车站南路××号四季沙龙公寓大堂内,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将红腿象龟2只、豹龟1只出售给季×,双方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红腿象龟2只、豹龟1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动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季×、高××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赃证照片、《案发经过》及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其家属自愿代为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系初犯,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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