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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8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哈×·沙吾尔。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
(2013)虹刑初字第8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哈×·沙吾尔。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吾×·买买提,北京同一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哈×·沙吾尔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骏杰、代理检察员刘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被告人哈×·沙吾尔及其辩护人吾×·买买提、翻译人员地里湖玛尔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经事先电话约定,于2013年6月4日上午10时许,至本市芷江西路××弄×号××室被告人哈×·沙吾尔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从哈×·沙吾尔处购得0.55克海洛因,后王×至本市西江湾路××号××酒店816房间门口,将上述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另案处理),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王×于当日又协助民警至哈×·沙吾尔家中将其抓获,随后民警在哈×·沙吾尔家中查获毒品1包。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张×的0.55克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送检哈×·沙吾尔的3.57克灰色块状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被告人哈×·沙吾尔及其辩护人吾×·买买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吴×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及拍摄的赃物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哈×·沙吾尔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哈×·沙吾尔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案发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哈×·沙吾尔庭审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及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哈×·沙吾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4年6月3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金伟
代理审判员 叶 琦
人民陪审员 金佩苹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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